来源:威海博物馆 发布时间:2019-11-01
为加强和规范威海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的管理,不断充实馆藏,更好的履行博物馆的公共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文物征集的范围
(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
(二)各时代传世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以及生活用品;
(三)能够反映威海人文历史的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史料价值的手稿、地图、古旧图书等;
(四)能够反映威海文化特征的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五)近现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名人遗物、能反映和代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见证物;
(六)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二、文物征集方式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二)以移交、捐赠、征购三种方式为主。
(三)经过鉴选决定收藏后,为捐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铭记和奖励。
三、文物征集的流程
(一)为规范文物征集程序,成立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小组,组长由市博物馆馆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馆长担任,文博业务工作人员3—5人、财务人员1人任组员。
(二)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三)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四)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五)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相关记录。
(六)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文物征集意见、询价说明、征集清单、拟征集文物照片等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党委。
(七)市文化和旅游局党委会通过后,制定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八)将征集合同送至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合同审核通过后,连同合同法律意见书、合同简要说明、征集清单、文物鉴定会专家意见表、询价说明、拟征集文物照片、被征集人身份证明、馆内会议纪要报送威海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征集合同。
(九)合同签订后,由被征集人负责将文物安全运送至博物馆。文物送达后,文物保管人员与交付人进行文物点交,确认文物数量、保存状态与实际相符。
(十)合同履行完成后,向局党委提交履约验收申请,按照局党委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将专家签到表、专家承诺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验收情况说明、公示照片、验收现场照片报送局党委。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
(十一)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建档工作,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十二)如遇特别珍贵的文物,对市博物馆文物藏品级别提升、陈列展示、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文物,由征集小组在征求相应专家举荐肯定的前提下,向市政府和财政局呈送专项申请报告,审定同意后实施。
四、文物征集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二)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三)坚持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征集方法,既征集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珍贵文物,特别要抢救征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也应当考虑征集有威海地方特色的文物和民间民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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