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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威海博物馆  发布时间:2019-11-01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威海市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威海市博物馆捐赠藏品或其他财产,捐赠人须保证该藏品或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且捐赠的藏品或财产须是捐赠人合法拥有并有权处置的。

第二条  威海市博物馆作为受赠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捐赠藏品或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威海市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提出捐赠意愿。

(二)经威海市博物馆审核同意,签订捐赠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三)威海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

 威海市博物馆将捐赠藏品或财用于开展收藏、研究、教育工作,不得将捐赠藏品或财产转赠或转卖。

 捐赠人及其继承人有权查询捐赠藏品或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及其继承人的查询,威海市博物馆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如实给予答复。

 威海市博物馆对捐赠的藏品或财产应及时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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